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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答: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